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杭起鶴、張玉萱、高俊珊
- 法定代理人丙○○、丁○○
- 上訴人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 被上訴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13號上 訴 人 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視同上訴人 乙○○ 被 上訴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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