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乙○○
- 被上訴人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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