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嘉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甲○○應賠償相對人嘉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陸元,應賠償相對人乙○○新臺幣陸仟陸佰柒拾壹元,並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69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字第68號、96年度上更㈠字第16號、97年度上更㈡字第12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71號、97年度台上字第507號、98年度台上字第99號判決確定,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更㈡字第12號判決,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嘉泰開發建設公司、乙○○依序負擔十分之一、十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號駁回上訴人即聲請人之上訴而確定。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其於各審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如附表一所示,聲請人甲○○應負擔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83787元。相對人嘉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為11970元,相對人乙○○為239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㈡所示),故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更㈡字第12號判決所示,【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嘉泰開發建設公司、乙○○依序負擔十分之一、十分之二,餘由聲請人負擔】,則兩造繳那之裁判費如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㈠所示,因之,聲請人應負擔本件之訴訟費用為:10007元,相對人即嘉泰開發建設公司應負擔為-3336元,乙○○應負擔為-667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㈢所示),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訴訟費用計算書㈠
┌──┬─────────┬─────┬──────┬───────────┐
│ 編 │ 費用別 │ 金額 │ 單據 │ 備註 │
│ 號 │ │(新臺幣)│ │ │
├──┼─────────┼─────┼──────┼───────────┤
│1 │第一審裁判費 │29512 │收據影本 │聲請人繳納 │
├──┼─────────┼─────┼──────┼───────────┤
│2 │第二審裁判費 │44268 │匯款收據影本│聲請人繳納 │
│ │(追加之訴免繳費)│ │ │ │
├──┼─────────┼─────┼──────┼───────────┤
│3 │第三審裁判費 │45916 │ │相對人嘉泰公司繳16944 │
│ │ │ │ │、乙○○繳28972 │
├──┼─────────┼─────┼──────┼───────────┤
│合計│ │119696 │ │ │
└──┴─────────┴─────┴──────┴───────────┘
訴訟費用計算書㈡
┌───────┬────────────────┬──────────────┐
│ 當事人 │ 計算式 │ 負擔金額 │
│ │ │(新臺幣,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
│嘉泰開發建設公│119696×1/10 │11970 │
│司 │ │ │
├───────┼────────────────┼──────────────┤
│乙○○ │119696×2/10 │23939 │
├───────┼────────────────┼──────────────┤
│甲○○ │119696×7/10 │83787 │
└───────┴────────────────┴──────────────┘
訴訟費用計算書㈢
A、甲○○應負擔金額計算式
00000-00000=10007
(應負擔額)-(已繳納額)=(不足額)
B、應返還嘉泰公司:10007×11970/35909=3336
C、應返還乙○○: 10007×23939/35909=6671
D、訴訟費用計算依據: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更㈡字第12
號民事判決【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
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嘉泰開發建設公司、乙○○依序負
擔十分之一、十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