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2號聲 請 人 鉅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聯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8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相對人「聯鍵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聯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