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蔡雅惠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鉅寶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聯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2號聲 請 人 鉅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聯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8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相對人「聯鍵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聯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詹書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