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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蔡孟珊

  • 原告
    庚○○
  • 被告
    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23號聲 請 人 庚○○ 相 對 人 壬○○○ 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 己○○○ 乙○○ 丁○○ 1號 現應受 辛○○○ 丙○○○ 戊○○ 旺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0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壬○○○、己○○○、乙○○、丁○○、丙○○○、戊○○各負擔十二分之一,聲請人庚○○、相對人辛○○○、旺進實業有限公司各負擔六分之一。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書 記 官 吳幸芳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6,610元 │聲請人預納│ ├────────┼─────────┼─────┤ │土地分割複丈費 │1,600元、2,400元 │聲請人預納│ │ │1,600元   │ │ ├────────┼─────────┼─────┤ │公式送達登報費 │500元 │聲請人預納│ ├────────┼─────────┼─────┤ │合 計 │12,710元 │ │ └────────┴─────────┴─────┘ 附表二:各共有人負擔之訴訟費用 ┌───┬────┬─────┬─────┐ │編 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分│應負擔之訴│ │ │ │擔之比例 │訟費用金額│ ├───┼────┼─────┼─────┤ │ 一 │壬○○○│十二分之一│1,059元 │ ├───┼────┼─────┼─────┤ │ 二 │己○○○│十二分之一│1,059元 │ ├───┼────┼─────┼─────┤ │ 三 │乙○○ │十二分之一│1,059元 │ ├───┼────┼─────┼─────┤ │ 四 │丁○○ │十二分之一│1,059元 │ ├───┼────┼─────┼─────┤ │ 五 │丙○○○│十二分之一│1,059元 │ ├───┼────┼─────┼─────┤ │ 六 │戊○○ │十二分之一│1,059元 │ ├───┼────┼─────┼─────┤ │ 七 │辛○○○│六分之一 │2,118元 │ ├───┼────┼─────┼─────┤ │ 八 │旺進實業│六分之一 │2,118元 │ │ │有限公司│ │ │ ├───┼────┼─────┼─────┤ │ 九 │庚○○ │六分之一 │2,1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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