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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23號

聲請人
庚○○
相對人
壬○○○
相對人
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
相對人
己○○○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現應受
相對人
辛○○○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戊○○
相對人
旺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0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壬○○○、己○○○、乙○○、丁○○、丙○○○、戊○○各負擔十二分之一,聲請人庚○○、相對人辛○○○、旺進實業有限公司各負擔六分之一。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幸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6,610元           │聲請人預納│
├────────┼─────────┼─────┤
│土地分割複丈費 │1,600元、2,400元 │聲請人預納│
│                │1,600元          │          │
├────────┼─────────┼─────┤
│公式送達登報費  │500元             │聲請人預納│
├────────┼─────────┼─────┤
│合          計 │12,710元          │          │
└────────┴─────────┴─────┘
附表二:各共有人負擔之訴訟費用
┌───┬────┬─────┬─────┐
│編 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分│應負擔之訴│
│      │        │擔之比例  │訟費用金額│
├───┼────┼─────┼─────┤
│ 一   │壬○○○│十二分之一│1,059元   │
├───┼────┼─────┼─────┤
│ 二   │己○○○│十二分之一│1,059元   │
├───┼────┼─────┼─────┤
│ 三   │乙○○  │十二分之一│1,059元   │
├───┼────┼─────┼─────┤
│ 四   │丁○○  │十二分之一│1,059元   │
├───┼────┼─────┼─────┤
│ 五   │丙○○○│十二分之一│1,059元   │
├───┼────┼─────┼─────┤
│ 六   │戊○○  │十二分之一│1,059元   │
├───┼────┼─────┼─────┤
│ 七   │辛○○○│六分之一  │2,118元   │
├───┼────┼─────┼─────┤
│ 八   │旺進實業│六分之一  │2,118元   │
│      │有限公司│          │          │
├───┼────┼─────┼─────┤
│ 九   │庚○○  │六分之一  │2,1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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