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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王國忠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宗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5號聲 請 人 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宗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柒佰元後,本院97年度執字第9717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8年度補字128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執字第9717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8年度補字128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 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酌定擔保金額後准許裁定停止執行。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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