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81號
- 聲請人
- 源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十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A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之情形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揆諸假扣押程序所保全之請求既經判決債權人全部勝訴或債權人已依督促程序取得支付命令確定,則債務人即不致因假扣押而受有損害,自得由債權人不經聲請法院裁定即得領回擔保金。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相對人簽發四張支票共新台幣1,043,829元均無兌現,聲請人恐相對人處分其財產,日後難以強制執行,乃向本院聲請假扣押,本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642號裁定,准聲請人提供348,000元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1,043,829元之範圍內假扣押。嗣聲請人即依該裁定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563號提存事件提存348,000元後,再以98年度執全字第530號執行假扣在案。今聲請人已對相對人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前揭票款及利息,經本院98年3月2日97年度司促字第5929號核發支付命令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243,829元及利息,且於98年3月5日確定在案,有前揭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可證。是本件提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是以聲請人聲請取回前開因假扣押而提供擔保之擔保348,000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642號民事假扣押裁定、98年度存字第563號提存書、98年度司促字第592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扣押民事保全程序執行卷宗、提存卷宗及給付票款支付命令聲請卷宗核閱無誤,固堪信為真實。惟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上開票款債權,已經本院於98年3月2日以98年度司促字第5929號支付命令命相對人應給付票款2,243,829元(包含前開假扣押之四張支票票款1,043,829元)及利息在案確定,足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經聲請人依督促程序取得支付命令確定。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並毋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系爭擔保金,惟聲請人猶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返還該擔保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