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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3號

聲請人
尚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戊○○
相對人
己○○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參萬伍仟玖佰壹拾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71號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第三審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各自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35915元,由聲請人連帶負擔,其餘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7756元,除第二審訴訟費用已各自負擔外,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00000-00000=35915) 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項目 │金 額 │判決結果 │├────────┼──────┼───────┤│原告一審裁判費 │105632元 │被告應負擔 ││ │ │35915元,其餘 ││ │ │原告負擔 │├────────┼──────┼───────┤│原告二審裁判費 │102628元 │各自負擔 │├────────┼──────┼───────┤│被告二審裁判費 │ 51841元 │各自負擔 │├────────┼──────┼───────┤│原告三審裁判費 │102628元 │原告上訴駁回應││ │ │由原告負擔 │├────────┼──────┼───────┤│ │ │被告應負擔 ││ 合計 │362729元 │87756元,原告 ││ │ │應負擔274973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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