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5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
- 聲請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一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94年度票字第3370號裁定確定,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有本院94年度票字第3370號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足憑。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並就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書據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項 目 │ 金 額(新臺幣) │ ├─────────┼────────────┤ │聲請費 │玖佰元 │ ├─────────┼────────────┤ │合計 │玖佰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