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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王漢章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81號聲 請 人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一七0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一七0四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金現金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陸萬柒仟元,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萬元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八年度所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壹張及現金新臺幣陸萬柒仟元,共計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陸萬柒仟元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現金新臺幣17,667,000元,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170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聲請人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變換如主文所示提存物等語,業經本院調取98年度司執全277號假扣押卷(內含98年度裁全字第2016號) 及98年度存字第1704號卷核閱無誤,則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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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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