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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0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0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零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87年度重訴字第20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5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無誤。從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前揭法文規定,加給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164,802元         │聲請人預納第一審  │
│            │                  │裁判費172,561元, │
│            │                  │其中溢繳7,759元。 │
├──────┼─────────┼─────────┤
│第二審裁判費│247,203元         │聲請人繳納。      │
├──────┴─────────┴─────────┤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412,005元       │
│【計算式:164,802元+247,203元=412,005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00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