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式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豪心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參仟陸佰貳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美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