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蔡美美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式澳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式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豪心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參仟陸佰貳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美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謝明達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