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7號原 告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67,0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