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8號原 告 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宗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5,115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