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32號
- 原告
- 宥昌能源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原告對於被告丙○○、乙○○、維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甲○○等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32號
上列原告對於被告丙○○、乙○○、維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甲○○等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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