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王獻楠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德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德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 靜 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