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40號
- 原告
-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原告
-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原告
-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新加坡商全球體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原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 六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50,000元(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為1,650,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1,500,000元,合計為3,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