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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4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告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新加坡商全球體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前列 六人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50,000元(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為1,650,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1,500,000元,合計為3,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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