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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張季芬

  • 當事人
    利鼎豐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48號原   告 利鼎豐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書 記 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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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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