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張季芬
- 當事人利鼎豐有限公司、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48號原 告 利鼎豐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書 記 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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