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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52號

給付欠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告
輝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展晟營造有限公司、乙○○給付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41,8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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