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52號原 告 輝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展晟營造有限公司、乙○○給付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41,8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