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5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53號
- 原告
-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富爾萊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7,5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5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7,5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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