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63號
- 原告
- 益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維信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戊○○、己○○、乙○○、丁○○、丙○○等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57,100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 依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之價額 │ ├──┼────────────────┼────────────────────────┤ │一 │臺南縣安定鄉○○段185地號土地 │3,900元×1,989㎡=7,757,100元 │ ├──┼────────────────┼────────────────────────┤ │ │合 計 │7,757,1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