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64號原 告 蔡帛江即帛江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萬億即建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