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7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億久通信企業有限公司、丙○○、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7,6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