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王國忠
- 原告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7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億久通信企業有限公司、丙○○、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7,667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5,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敏純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