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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7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億久通信企業有限公司、丙○○、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7,6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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