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告
元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向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84,1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59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98年02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兩造均應遵期到庭,併此通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