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29號原 告 求美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 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被 告 友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乙○○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林世勳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19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友上公司未依約給付租金,而依兩造間簽訂之「標準廠房分層分戶租賃契約書」第10條第2 項規定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違約金,惟被告友上公司究係未依約給付何時起至何時止之租金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