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29號
- 原告
- 求美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葉張基 律師
- 被告
- 友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兼法定代理人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吳小燕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 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志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19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友上公司未依約給付租金,而依兩造間簽訂之「標準廠房分層分戶租賃契約書」第10條第2 項規定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違約金,惟被告友上公司究係未依約給付何時起至何時止之租金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