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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29號

原告
求美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被告
友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19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友上公司未依約給付租金,而依兩造間簽訂之「標準廠房分層分戶租賃契約書」第10條第2 項規定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違約金,惟被告友上公司究係未依約給付何時起至何時止之租金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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