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06號上 訴 人 明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洪金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華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106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6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5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