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39號
- 原告
- 昇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費顯泰
- 被告
- 普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曾靖雯律師
蕭立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普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普及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普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普吉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