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80號

給付報酬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80號

原告
上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傑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被告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燕群
訴訟代理人
彭承堯

      李惠芬

      劉瑞展

      菰俊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6 月28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