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89號
- 原告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致敦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致敦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26,9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7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1,28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