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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2號

上訴人
沅德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秋敏
被上訴人
大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連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先後以民國100年7月8日及100年8月10日南院龍民波98年度訴字第1292號函文通知應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且分別於100年7 月13日及100年8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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