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2號
- 上訴人
- 沅德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敏
- 被上訴人
- 大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蔡連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先後以民國100年7月8日及100年8月10日南院龍民波98年度訴字第1292號函文通知應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且分別於100年7 月13日及100年8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