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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何清池

  • 原告
    乙○○
  • 被告
    捷順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10號抗告人 乙○○ 被   告 捷順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捷順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訴字第1410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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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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