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10號抗告人 乙○○ 被 告 捷順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捷順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訴字第1410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