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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53號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53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被告
正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賢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 月4 日上午9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以已受破產宣告之被告為被告,當事人是否適格,尚有疑義,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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