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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71號

原告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華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南辦事處繳納鑑定費用新台幣捌萬元。如原告未於上開期限內預納,被告得於上開期限屆滿後七日內墊支鑑定費用新台幣捌萬元,如被告逾期不墊支鑑定費用,本件訴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華楓國際有限公司向其承租房屋,被告公司於租期中破壞房屋裝潢並拒絕回復原狀及逾期不交還房屋,被告丁○○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爰本於侵權行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二百二十五萬元及遲延利息,被告則否認破壞承租之房屋,並抗辯原告之主張與被告之認知有差距,顯然無理由等語,則本件原告所出租之房屋裝潢是否遭破壞,其破壞之程度為何,有送請專業機關鑑定之必要,兩造並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表明同意由本院囑託台南室市內裝修同業公會或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南辦事處為鑑定人,原告並當庭表示願意先墊付鑑定費用,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可參,經本院指定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南辦事處為鑑定機關,並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由本院會同上開鑑定機關所指派之建築師林吉良、林裕豐及兩造至現場初勘,亦有本院勘驗筆錄可佐。而本件送請台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必須支出鑑定費用新台幣(下同)八萬元,有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南市辦事處99年2月8日99台建師南市鑑字第010號函1件在卷足憑,經通知原告繳納,迄未繳納,亦有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南市辦事處99 年4月8日99台建師南市鑑字第027號函1件在卷可稽,爰定期命原告預納,如原告逾期仍不預納,被告得於原告預納期間屆滿後7日內墊支,如被告逾期仍不墊支,本件訴訟依法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三、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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