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08號原 告 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