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0號原 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2,403元(本件原告起訴金額為美金17,351.51元,而起訴當日美金 兌換新台幣匯率為1:33.565,此有台灣銀行歷史牌告匯率)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5,3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