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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田玉芬

  • 當事人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0號原   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2,403元(本件原告起訴金額為美金17,351.51元,而起訴當日美金 兌換新台幣匯率為1:33.565,此有台灣銀行歷史牌告匯率)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5,3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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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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