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33號原 告 輝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展晟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晟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8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140元。 ㈡提出起訴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美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