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33號
- 原告
- 輝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展晟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晟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8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140元。
㈡提出起訴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