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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6號

給付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翁金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壬○○
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辛○○
法定代理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癸○○
被告
庚○○
被告
被告
己○○
被告
楊仕絃即鑫田企業社
被告
全俊實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維悅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兆邦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達成資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鑫晶鑽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0
法定代理人
子○○
號5樓
69號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女人時代有限公司、辛○○、庚○○、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零貳萬肆仟玖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按各債權本金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女人時代有限公司應依序分別與被告楊仕絃即鑫田企業社、全俊實業有限公司、維悅生技有限公司、兆邦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達成資訊國際有限公司、鑫晶鑽企業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二如示之金額及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被告中若有履行給付者,於其給付金額合計已達第一項之金額時,其餘被告即免除給付責任。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零玖佰玖拾柒元,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由被告女人時代有限公司、辛○○、庚○○、己○○連帶負擔;其中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女人時代有限公司、楊仕絃即鑫田企業社連帶負擔;其中新臺幣貳仟零肆拾貳元由被告女人時代有限公司、全俊實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其中新臺幣參仟伍佰貳拾捌元由被告女人時代有限公司、維悅生技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其中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陸元由被告女人時代有限公司、兆邦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其中新臺幣貳仟貳佰參拾捌元由被告女人時代有限公司、達成資訊國際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其中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肆元由被告女人時代有限公司、鑫晶鑽企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女人時代有限公司、辛○○、己○○、楊仕絃即鑫田企業社、維悅生技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庚○○、全俊實業有限公司、兆邦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達成資訊國際有限公司、鑫晶鑽企業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維悅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寶秀,嗣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為丙○,有原告提出維悅生技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原告於民國98年5月13日具狀聲明由該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丙○承受訴訟,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女人時代有限公司於97年07月29日邀同其餘被告辛○○、庚○○、己○○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申請週轉金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600萬元,並均約定借款期限自97年7月30日起至98年7月30日止,利息按原告新公告「基準利率」加年息2%計算並機動調整,各筆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被告女人時代有限公司應與上開連帶保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百分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加倍計付。被告女人時代有限公司於97年8月26日、97年8月26日及97年9月4日於週轉金額度400萬元範圍內陸續動用77萬元、160萬元及60萬元;另於97年9月4日於週轉金額度600萬元範圍內動用122萬元,惟到期均未清償(按本件視為到期時原告銀行基準利率為4.28%,故本件聲明第1項請求利率按約定加年息2%,即按年息6.28%計算),迭經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附表一編號1、2、3、4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被告女人時代有限公司、辛○○、庚○○、己○○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㈡被告女人時代公司為清償上開借款,背書轉讓分別由被告楊仕絃即鑫田企業社、全俊實業有限公司、維悅生技公司、兆邦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達成資訊國際有限公司、鑫晶鑽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予原告,惟上開票據經原告提示,均遭付款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故依票據法第9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楊仕絃即鑫田企業社、全俊實業有限公司、維悅生技公司、兆邦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達成資訊國際有限公司、鑫晶鑽企業有限公司就附表二所示各筆票款分別與被告女人時代公司連帶給付予原告。

㈢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㈣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並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之答辯:

㈠被告女人時代有限公司及辛○○部分:被告女人時代有限公司及辛○○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到庭陳述略以:伊承認有系爭債務,望能與原告協商等語。

㈡被告己○○部分:被告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到庭陳述略以:借據確為伊簽名,但票據部分與伊無關係,當初是訴外人癸○○找伊替被告女人時代有限公司作擔保,嗣後伊卻找不到女人時代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伊認訴外人癸○○及被告辛○○騙伊做連帶保證人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㈢被告楊仕絃即鑫田企業社部分:被告楊仕絃即鑫田企業社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到庭陳述略以:緣被告楊仕絃與訴外人柯廷融為朋友,96年間訴外人柯廷融以被告楊仕絃之名義成立鑫田企業社,至97年間鑫田企業社資金週轉困難,其間所開立之支票一時無法順利兌現,然被告楊仕絃與訴外人柯廷融並非無心處理善後,於發現公司出現困境,被告楊仕絃與訴外人柯廷融即調度資金,以現金換回可能無法兌現之支票,惟被告女人時代有限公司早已將伊開立之二張支票以背書轉讓之方式清償其向原告所借之貸款,伊願負擔票號AA0000000及AA0000000之票面金額,共865,600元,但所衍生出之利息及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女人時代有限公司負擔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㈣被告維悅生技有限公司部分:被告維悅生技有限公司部分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到庭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㈤被告庚○○、全俊實業有限公司、兆邦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達成資訊國際有限公司、鑫晶鑽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被告庚○○、全俊實業有限公司、兆邦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達成資訊國際有限公司、鑫晶鑽企業有限公司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上揭被告有借款或簽發票據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週轉金貸款契約2份、借據4紙、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繳款明細4紙、支票暨退票理由單9紙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女人時代有限公司、辛○○、楊仕絃即鑫田企業社、己○○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被告己○○雖辯稱其係被騙才擔任連帶保證人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己○○就此亦未能舉證證明,所辯自不可採信。另被告楊仕絃即鑫田企業社辯稱票號AA0000000、AA0000000之票據為其所開立,其願為上開兩紙支票負責,但衍生出之利息及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女人時代有限公司負擔云云,惟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被告楊仕絃即鑫田企業社既為支票債務人,自應依上開規定負擔支票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是楊仕絃即鑫田企業社之抗辯自不足採。

㈢又按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或其他行為,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其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惟此項求償權,僅在連帶債務人間始有適用。而連帶債務之成立,須數人負同一債務,而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亦定有明文。若數人各基於法律規定之不同原因,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雖其給付具有同一之目的,如各債務人間彼此無法律上之關連性,縱令其中一人給付,其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然其性質尚非連帶債務,應僅為學理上所稱不真正連帶債務。而不真正連帶債務人相互間並無分擔部分,民法第281條第1項關於連帶債務人求償權之規定,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並無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975號、86年度臺上字第2656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判決主文第2項之票據債務,係被告楊仕絃即鑫田企業社、全俊實業有限公司、維悅生技公司、兆邦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達成資訊國際有限公司、鑫晶鑽企業有限公司因被告女人時代有限公司為清償判決主文第1項之借款而背書轉讓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則該票據債務與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債務為不真正連帶關係,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主文第2項部分,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所明定,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30,997元,其中15,499元由被告女人時代公司、辛○○、庚○○、己○○連帶負擔;其中2,660元由被告女人時代公司、楊仕絃即鑫田企業社連帶負擔;其中2,042元由被告女人時代公司、全俊實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其中3,528元由被告女人時代公司、維悅生技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其中2,246元由被告女人時代公司、兆邦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其中2,238元由被告女人時代公司、達成資訊國際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其中2,784元由被告女人時代公司、鑫晶鑽企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爰依前揭規定,確定如主文第5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原借款金額 │ 債權本金 │ 利息 │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 利息計算 │    違約金    │
│    │(新台幣單位│(新台幣單│年利率│(年月日)│(年月日)  │ 方    式 │   計算方式   │
│    │  :元)     │  位:元) │      │          │            │          │              │
├──┼──────┼─────┼───┼─────┼──────┼─────┼───────┤
│ 1  │     770,000│   484,074│ 6.28%│ 97.12.23 │  98.01.24  │          │自上開違約金起│
├──┼──────┼─────┼───┼─────┼──────┤          │算日起至清償日│
│ 2  │   1,060,000│   880,861│ 6.28%│ 97.12.20 │  98.01.21  │自利息起算│止,逾期在6個 │
├──┼──────┼─────┼───┼─────┼──────┤日起至清償│月以內者,按上│
│ 3  │     600,000│   600,000│ 6.28%│ 97.12.04 │  98.01.05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開利率計算│,逾期超過6個 │
│ 4  │   1,220,000│ 1,060,000│ 6.28%│ 97.12.04 │  98.01.05  │          │月者,按上開利│
│    │            │          │      │          │            │          │率百分之20    │
├──┴──────┴─────┴───┴─────┴──────┴─────┴───────┤
│合計共3,024,935元                                                                           │
└──────────────────────────────────────────────┘
 附表二
 ┌──┬──────┬────┬────┬────┬────┬─────┬──────┬────┐
 │編號│ 發票人     │背書人  │ 發票日 │ 提示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付款人     │  利息  │
 │    │            │        │(年月日)│(年月日)│(新台幣 │          │            │        │
 │    │            │        │        │        │單位: 元│          │            │        │
 │    │            │        │        │        │)      │          │            │        │
 ├──┼──────┼────┼────┼────┼────┼─────┼──────┼────┤
 │ 1  │楊仕絃即鑫田│女人時代│97.11.10│97.11.10│190,500 │AA0000000 │臺南第三信用│自提示日│
 │    │企業社      │有限公司│        │        │        │          │合作社營業部│起至清償│
 ├──┼──────┼────┼────┼────┼────┼─────┼──────┤日止,按│
 │ 2  │楊仕絃即鑫田│女人時代│97.12.15│97.12.15│705,100 │AA0000000 │臺南第三信用│年息6%計│
 │    │企業社      │有限公司│        │        │        │          │合作社營業部│算。    │
 ├──┼──────┼────┼────┼────┼────┼─────┼──────┤        │
 │ 3  │全俊實業有限│女人時代│97.11.30│97.12.01│687,550 │XC0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        │
 │    │公司        │有限公司│        │        │        │          │板橋分行    │        │
 ├──┼──────┼────┼────┼────┼────┼─────┼──────┤        │
 │ 4  │維悅生技有限│女人時代│97.12.17│97.12.17│386,600 │CC0000000 │日盛銀行安平│        │
 │    │公司        │有限公司│        │        │        │          │分行        │        │
 ├──┼──────┼────┼────┼────┼────┼─────┼──────┤        │
 │ 5  │維悅生技有限│女人時代│97.12.22│97.12.22│801,550 │CC0000000 │日盛銀行安平│        │
 │    │公司        │有限公司│        │        │        │          │分行        │        │
 ├──┼──────┼────┼────┼────┼────┼─────┼──────┤        │
 │ 6  │兆邦國際行銷│女人時代│97.12.20│97.12.22│756,500 │SS0000000 │台新國際商業│        │
 │    │顧問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銀行敦南分行│        │
 ├──┼──────┼────┼────┼────┼────┼─────┼──────┤        │
 │ 7  │達成資訊國際│女人時代│97.12.25│97.12.25│753,500 │AE0000000 │臺灣銀行華江│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分行        │        │
 ├──┼──────┼────┼────┼────┼────┼─────┼──────┤        │
 │ 8  │鑫晶鑽企業有│女人時代│98.01.12│98.01.12│937,500 │YC0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前鎮分行    │        │
 ├──┴──────┴────┴────┴────┴────┴─────┴──────┴────┤
 │備註:上開各筆金額分別由各編號支票之發票人及背書人連帶給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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