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87號原 告 金昶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捌萬零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參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若董事不依同條第一、二項規定互選董事長時,則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旨,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7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81年度抗字第802號裁定參照)。本件被告資金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資金公司)之董事長楊金龍雖於98年3月5日死亡,然公司尚有董事乙○○、丙○○二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監察人名單在卷,則依上開說明,自應以董事全體代表被告公司,核先敘明。 ㈡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為資金實業有限公司,民國93年11月25日變更為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然簽發支票之抬頭及公司章仍沿用舊名)為從事汽機車材料生產之公司,原告為被告代工之公司。原告自95年起即為被告代工產品,並約定被告於每個月月初簽發3個月後到期之支票予原告以支付該 月貨款,兩造均依約履行,直至98年3月2日被告公司董事乙○○傳真書面予原告略以:「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日起,停止一切報價及出貨... 」,被告名下之不動產及銀行帳戶均遭法院查封。被告為給付97年11月至98年1月之貨款, 曾依序簽發如附表所示之三紙支票,其中編號1、2所示之支票,原告屆期提示均未兌現,又被告名下之不動產及銀行帳戶均遭法院查封,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支票屆時勢必亦無法兌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之規定,該支票雖尚未屆期 ,惟恐不獲付款,原告有預為向相對人請求之必要;另有98年1、2月份貨款88,498元被告尚未給付、亦未簽發票據,故被告尚積欠原告支票票款及貨款共580,246元。爰依據兩造 之契約及票據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請款單一紙及出貨單四紙為證,又如附表編號1、2之支票經屆期提示,不獲兌現,亦有退票理由單二紙附卷足資佐憑,核與其主張相符。另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 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定 有明文。又於履行期未到前,如被告有到期不履行之虞者,得提起請求將來給付之訴。(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745號 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已被列為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之拒絕往來戶,是以如附表編號3之支票雖因未屆期而未經提示,惟於原告98年3月10日起訴時,確有到期不履行 之虞,原告依法併予起訴請求,揆諸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即無不合。從而,原告本於契約及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491,748元及貨款88,498元,及均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6,39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本院併依職權宣告之。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交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書 記 官 吳幸芳 附表: ┌─┬─────┬───────┬─────┬─────┬──────┬──────┐ │編│ 付款人 │ 發票人 │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票載發票日 │付款提示日 │ │號│ │ │ │(新台幣)│ │ │ ├─┼─────┼───────┼─────┼─────┼──────┼──────┤ │1│華南商業銀│資金實業有限公│YC0000000 │129,259 │98年3月2日 │98年3月2日 │ │ │行東臺南分│司 │ │ │ │ │ │ │行 │ │ │ │ │ │ ├─┼─────┼───────┼─────┼─────┼──────┼──────┤ │2│同上 │同上 │YC0000000 │171,878 │98年4月2日 │98年4月2日 │ ├─┼─────┼───────┼─────┼─────┼──────┼──────┤ │3│同上 │同上 │YC0000000 │190,611 │98年5月2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