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7號上 訴 人 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昶勝有限公司間就本院98年度訴字第 28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0,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