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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蔡孟珊

  • 上訴人
    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7號上 訴 人 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昶勝有限公司間就本院98年度訴字第 28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0,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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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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