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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2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2號

原告
乙○○
被告
環寶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本件原告起訴時乃列被告環寶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甲○○為法定代理人,依上開規定,原告應列監察人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此,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表示是否更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監察人林德聰」,如未具狀更正,本院將審酌本件原告所列之「被告法定代理人」

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將裁定駁回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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