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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3號

上訴人
京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0,72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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