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3號
- 上訴人
- 京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0,72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