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0號
- 原告
- 紳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淑秋
- 訴訟代理人
- 何永福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耿璋
- 被告
- 輔群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榮輝
- 訴訟代理人
- 陳適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零柒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零柒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七,業已載明「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2,707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及證人旅費718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等語,其訴訟費用自應由敗訴之當事人即原告負擔。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記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零柒元由被告負擔」,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