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5號
- 原告
- 泊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聯輝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朝琴律師
- 被告
- 錡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洪玉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被告錡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甲○○詐欺罪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以被告錡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甲○○涉嫌詐欺罪之刑事罪責,業經被告丙○○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有該署98年8月3日南檢治洪98發查932字第44700號通知書可稽,上開犯罪嫌疑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本件亦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非俟前揭刑事訴訟終結,本件無由為正確判斷,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