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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告
泊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律師
複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告
錡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被告錡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甲○○詐欺罪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以被告錡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甲○○涉嫌詐欺罪之刑事罪責,業經被告丙○○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有該署98年8月3日南檢治洪98發查932字第44700號通知書可稽,上開犯罪嫌疑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本件亦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非俟前揭刑事訴訟終結,本件無由為正確判斷,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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