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1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菊律師
- 被告
- 聯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8月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請提出96年11月30日臨時股東會出席股東簽名簿、委託書、代表股數)。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8月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請提出96年11月30日臨時股東會出席股東簽名簿、委託書、代表股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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