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92號
- 原告
- 茂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施煜培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承典 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烜 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安德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 月4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於民國99年1 月29日具狀陳稱原告之股東於89年1 月31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解任被告之董事職務,惟於99年2 月9日言詞辯論時又稱於被告於89年10月27日解任董事,以致原告究係主張於何時解任被告之董事職務,並不明確;且原告究係何時向被告為解任董事之意思表示,亦待查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