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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34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34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常越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2,0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1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98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庭,併此通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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