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34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常越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2,0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1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98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庭,併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