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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86號

原告
新人類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朱麗玉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
被告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光夫
訴訟代理人
曲家琪

      吳文淑律師

      蔡東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 月21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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