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86號
- 原告
- 新人類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朱麗玉
- 訴訟代理人
- 林易玫律師
- 被告
-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光夫
- 訴訟代理人
- 曲家琪
吳文淑律師
蔡東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 月21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86號
吳文淑律師
蔡東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 月21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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