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86號
- 原告
- 新人類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朱麗玉
- 訴訟代理人
- 林易玫律師
- 被告
-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光夫
- 訴訟代理人
- 曲家琪
吳文淑律師
蔡東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訂立之契約為買賣契約及承攬契約之聯立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買賣之價金及承攬之報酬,惟民事準備書㈤狀所載原告得請求所受損害之金額,卻列入標準套裝產品及多國語文編輯系統之議價後之金額,二者似有矛盾;其次,被告指摘民事準備書㈤狀內所載原告得請求所受損害金額之計算式有誤,原告之意見為何,亦不明瞭,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