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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86號

原告
新人類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朱麗玉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
被告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光夫
訴訟代理人
曲家琪

      吳文淑律師

      蔡東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訂立之契約為買賣契約及承攬契約之聯立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買賣之價金及承攬之報酬,惟民事準備書㈤狀所載原告得請求所受損害之金額,卻列入標準套裝產品及多國語文編輯系統之議價後之金額,二者似有矛盾;其次,被告指摘民事準備書㈤狀內所載原告得請求所受損害金額之計算式有誤,原告之意見為何,亦不明瞭,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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