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9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96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丙○○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克迪諾馬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稱之「相牽連」者,係指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間,或反訴之標的與防禦方法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舉凡本訴標的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
二、本件原告本於兩造之信用卡使用契約、現金卡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費新台幣414,147元、借款238,80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被告於本案訴訟進行中提起反訴,以反訴原告為反訴被告公司之信貸、信用卡會員客戶名義,在反訴原告未簽署「協商申請書」情形下,逕自於聯合徵信中心為特殊注記「銀行公會消金債務協商專用」查詢,並通報各銀行:反訴原告已參加銀行消金債務協商,致使反訴原告所有信用往來銀行停止信用卡餘額動支達120萬元,造成調度資金困難,既而無法投資營利造成損失,反訴原告的信用遭侵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反訴被告賠償非財產之損害661,701元及利息等語。
三、經查,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基於契約之信用卡費、現金卡消費借貸款返還請求之法律關係,二者顯非同一法律關係,亦非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故本件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或其防禦方法均不相牽連,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被告之反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