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32號原 告 大進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87,80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21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