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
- 被告
- 基豐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724,8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9,6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8,624元。
(二)被告應提出答辯狀,並將繕本直接寄送原告。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98年02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兩造均應遵期到庭,併此通知。